基督徒要作什一奉獻嗎?

今天,美國通俗的信仰廣泛認為,聖經教導基督徒要把其十份一的收入奉獻予地方教會,教牧更引用聖經中「什一奉獻」(tithing)的觀念去教導會眾,而這觀念本來應用於把個人的農作物收成及羊群的十份之一獻給利未人。但是,我們將了解到,聖經根本沒有提出基督徒需要把十份一的收入給予教會等。再者,聖經中的什一奉獻,是與基督徒任何形式的什一奉獻,或任何基於什一奉獻而衍生的行為相矛盾的。讓我們把「今日基督徒要否遵行舊約律法」這問題暫時擱下,只著眼於聖殿時期一些與什一奉獻有關的教導。

在聖經裏,有三處關於什一奉獻的教導(第三段事實上是第二段的一部份)。第一段(利未記27章)最為人所知,但當我們正確地理解這段經文時,便曉得它與「獻十份之一的收入予聖殿」這觀念沒有任何關連。在這段經文中,有兩件主要的事實與一般的理解有相悖之處:第一,它並不適用於所有人的收入,而只包括在迦南地內的以色列農民所得的農產及牲畜的十份之一。居住於迦南地、以其他方式幹活的以色列人則不用奉獻;在迦南地外務農為生的以色列人也不在此限。原因是,這什一奉獻不是生計本身應有的代價,而是上帝土地的佃租;換句話說,這什一奉獻並不如今天大部份人所理解的,它不是個人生計的感恩祭,事實上,它只適用於迦南境內的農戶。

第二個誤解也同樣嚴重:雖然農民給予他們收成的十份之一予利未人,只有百份之一的產出會交到經管聖殿的祭司手中(民18:20-32),這是他們的生計,一般卻沒有任何部份會歸予聖殿。原因是,基本上這什一奉獻乃為社會保障之用,根據律法,利未人沒有自己的封地,故上帝把佃農奉獻的十份之九供養他們。佃農把其什一奉獻給予利未人,由他們把部份奉獻給予祭司,對佃農來說,所有什一奉獻都作為利未人的利益。即是說,若把這什一奉獻的觀念應用於今天的社會,那不應該是奉獻予教會的部份,而是付予聯邦政府的社會保障稅(social security tax;註:香港沒有同名的稅項,卻有性質相似的措施,如近年引進的強積金等)。除了在聖殿範圍內經管的祭司獲得利未人所得的十份之一作為舉祭外,舊約的「教會」(即聖殿)根本沒有收得佃農收入的任何部份,這與基督徒(不管其是否農民)要把其收入的十份之一獻予教會實在風馬牛不相及。

申命記14章討論了第二類什一奉獻,程序上,此奉獻以七年為一循環。循環中的第一、二、四、五,或者包括第六年,個人所得的十份之一要帶到耶路撒冷獻祭並奉獻者在聖城中吃喝。若農戶的住所遠離耶路撒冷不便攜帶什一奉獻物,則可以換成銀子並加上百分之二十,帶到耶路撒冷,在那裏購買:「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申14:26)換句話說,嚴格而言,這什一奉獻並不是付出,而是以奉獻者的吃喝為上帝的祭獻。明顯地,這也與我們今天在教會所談的什一奉獻有很大距離。它比較像是為農民而設的百樂餐(pot luck dinner)或派對;無庸諱言,很少教牧會慣於引此經文作教訓,你們曾幾何時聽過教牧教導他的會眾去把什一奉獻用在牛排晚餐或酒精飲料上?

第三類什一奉獻的教導就是上述循環中的第三年的奉獻,參考申命記14:1-29;26:1-19(第七年不許耕地,故沒有什一奉獻)。這年的奉獻要交給利未人、寡婦和孤兒。在申26:12中稱第三年為「十份取一之年」,意味著我們上述討論的第二類什一奉獻並非真正的什一奉獻。這種奉獻也與現代的什一奉獻觀念沒有相似之處。反而,它全為窮人而設。再者,奉獻中沒有任何部份歸予聖殿,那若三類什一奉獻都沒有歸予聖殿作經管之用,如何維持聖殿呢?這就靠徵收聖殿稅(註:和合本稱為「奉給耶和華的禮物」或「贖罪銀」,見出30:13,16),所有二十歲以外的以色列男丁,都要付上這銀供聖殿之用(見出埃及記30章)。但要指出的是,這聖殿稅是一個定額,而不是基於收入的一個百份比。每個人,不管貧富,都付上同額的獻金。

我們還未討論教會與獻祭的教導的關係,但我們已看到「基督徒要把其收入的十份之一給予教會」這想法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聖經中根本沒有任何什一奉獻的教導與這想法相符合。筆者認為,與現代教會的情況比較接近的,是聖經中的聖殿稅與今天很多東正教會的安排,即收取一個固定的年會費(每個家庭每年$300至$500美元)的安排。至於每人把十份之一的收入獻予地方教會的想法,是完全外於聖經的。

我們已了解到,舊約的律法並不符合現代的什一奉獻觀念,但我們可以問:這些律法的原則能否引申到現代教會?在這點上,筆者重申上述的意見:聖經並沒有、哪怕是很間接地要求基督徒作什一奉獻。在福音書中有關什一奉獻的經文都指向以色列/猶太人的群體,而當耶穌為回應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而詳述什一奉獻時,那段講話根本不能成為基督徒要作什一奉獻的保證,正如祂論述正確的獻祭牲的方法不能成為基督徒要獻祭牲的保證一樣。耶穌對什一奉獻所作的評論(見太23:23)載於一連串的指責之中,整體而言,我們不能把其引申到今天的教會去。(太23:26耶穌斷言法利賽人必須潔淨尤如洗淨杯盤一般)這就引起一個問題:我們可否隨意決定某項責難與基督徒有關呢?因著便利而選擇性地解讀和實踐某段經文是不合理的。

看看我們如何理解瑪拉基書3章:當同一卷書用相同的字眼說明如何正確地獻祭牲在壇上時,我們又怎能把瑪拉基書關於什一奉獻的講論歸類為與基督徒相關的呢?兩者不能並存。除非我們真的認為基督徒應該獻祭牲,否則我們要接受,聲稱馬太福音23章與瑪拉基書3章都是向基督徒說的是不合理的。(由於教牧經常引用瑪拉基書3章以支持他們對什一奉獻的信念,我們應謹慎地指出那段經文不是向作什一奉獻的農民說的,而是向那些收取了農民的什一奉獻卻在存倉之前取了一份的不誠實的祭司說的。)

在此也要提及保羅對施捨的講論與什一奉獻也是無關的。當他告訴信徒在一周之初把部份金錢留著(註:參考林前16:1-9),他談的是對耶路撒冷中貧窮的聖徒作任意數額的一次性捐獻。在他的著作裏沒有引喻過要付上指定的數目,亦沒有暗示過對地方教會作任何形式的定期奉獻。(在晚期的歷史中,猶太會堂與教會由富裕的捐助者建立起來,他們捐建整體建築中的不同部份〔並通常會以碑銘作記〕。)1這一切的討論都引起「耶穌作過什一奉獻」的疑問,除非我們有好的理由,認為耶穌是個農夫或利未人,(或一名吃了沒有奉獻的農夫所產出的食物就奉獻與他所吃同等的物那樣吹毛求疪的法利賽人)否則沒有太大理由去假設耶穌曾經作什一奉獻。

何以「基督徒要作什一奉獻」這誤會在今天很普遍呢?明顯的答案就是教牧長執對什一奉獻所帶來的收入的既有興趣。上帝不會因講壇上的錯誤信息而被取悅,上帝也不會因教牧令會眾相信什一奉獻乃聖經要求的責任以致把財務的擔子壓在會眾身上而被取悅。若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把別人不能承受的重擔加在別人身上,他會不會也責難今天的教牧作相同的事呢?

註:

  1. 順帶一提,我們認為教會開始接受對這些經文的淺見,以支持基督徒要作什一奉獻,應是在公元第六世紀。(可參考 R. Kottje, Studien zum Einfluss des Alten Testamentes auf Recht und Liturgie des frühen Mittelalters (6. -8. Jahrhundert) [2nd ed.; Bonner historische Forschungen 23; Bonn, Ludwig Röhrscheid, 1970];其中一章詳細地討論有關第六世紀的基督教什一奉獻的起 源)基督徒作什一奉獻由公元 567 年的都爾會議(Council of Tours)及 585 年的第二次梅崗會議(Council of Macon)中提倡,而於 765 年的卡洛林王朝(Carolingian empire)立法成為正式的義務。

基督徒要作什一奉獻嗎?
原作:John C. Poirier
原載於 Jerusalem Perspective Online
版權由 Jerusalem Perspective 保留
感謝授權翻譯
編譯:Andy Cheung andy@azonicsolut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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