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別的傷害,就要以命抵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灼傷還灼傷,以損傷還損傷,以鞭打還鞭打。
出埃及記21:23-25
很多人在舊約聖經讀到這節有關「以眼還眼」和「以牙還牙」的經文時,會想到這是當時的律法野蠻的一面。但是事實上,摩西五經裏的律法比其他很多遠古文化更合乎人道。就以這條律法為例,從上下文去理解,就可以看見這其實是制定合理懲罰的律法而不是關乎殘酷的復仇。在沒有任何律法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傷害他人,整個部落就會替受害者報仇,最後演變成部落之間的世仇,這是一般人對犯罪的人作出的行動。這個「以甚麼還甚麼」的律法其實是要限制懲罰,使懲罰不會超越那個傷害。
而且,一些學者認為在古時,以色列人並沒有按字面去遵守這條律法,他們對這條律法的解釋是以金錢作為傷害的賠償。民數記35:31證明這個看法:「那犯死罪的殺人犯,你們不可收贖價來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這條律法的存在指出當罪行發生後,一般是用金錢來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但是絶不容許以金錢來賠償生命,因為生命是尊貴的,人的生命也是無價的,把生命殺害的人惟一合宜的懲罰就是他的死。
值得思想的是,以色列和鄰近的國家對生命貴賤的看法非常分歧。在其他國家,輕微的罪,例如偷竊已經可以被判處死刑;但是在以色列,產業上的罪行從來不會要求犯罪者以生命來償還。另一方面,謀殺則一定要求死刑而不可以用金錢償還,這是有別於其他國家的文化。在其他國家,如果有低下階層的人犯了輕微的罪,而受害的是富有的人,他們多會被判處殘酷的刑罰。這跟以色列成了很大的對比,以色列對犯人是一視同仁的。他們的刑罰制度比其他國家人道得多,通常要求補償而不是對犯罪者施行身體上的傷害。
再一次,我們看見當我們明白那些文化背景,就能看見上帝教導衪的子民公平的重要,不論是哪一個階層的人,我們都可以看見生命的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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