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瑟夫把釘十字架形容為「最慘絕人寰的死法」1,這種國家恐怖主義的刑法已經存在有數百年之久,然而很少人知道,這種把受害人釘上十字架的做法早在古代世界的三大洲已經被廣泛採用。直至公元三世紀,釘十字架的刑法也用在一些罪有應得的人身上,包括詩人、殺人犯、強盜、滋事分子、騙徒等2;所以受刑者不再限於是奴隷、男性、威脅政局的叛亂分子。事實上,在加里古拉(Caligula)統治時期(公元37-41年)的亞歷山太,釘十字架的刑法已經是一項公眾娛樂,這跟當時把不幸被選中的受害者拋入圓形露天競技場,讓他們跟猛獸搏鬥是一項娛樂一樣。
3文獻記載了無數大規模釘十字架的事件,受刑者的屍體大都遭棄置於鎮內的垃圾堆,任由鳥獸啄食。除了1985年在耶路撒冷的一次考古發現外4,沒有其他直接的考古證據能證明這種刑法和恐怖主義的存在。證據為甚麼這樣不足,是考古學家心裏揮之不去的疑問;尤其當歷史學家理所當然地問:「古代有哪些群體沒有用任何形式的釘十字架做法?」考古學家就更招架不住。這個問題在仔細研究過一具男性骸骨後得到解答,骸骨是1968年在耶路撒冷被發現的,屬於一位被羅馬兵釘死的男性。在一個公元第一世紀的猶太人骨罈裏,存放了三具人的殘骸,其中包括一個被鐵釘刺穿的右腳跟骨,釘的末端彎曲了;鐵釘彎曲的形狀使它不可能從那腳跟骨中被取出來;這進一步解釋了為甚麼釘十字架的直接證據幾近沒有,而且從解剖學角度也解釋了為甚麼要選擇下肢這個部分下釘。
那些當權者決定對受害者施行釘十字架的懲罰,是想看到他們在十字架(樹)上受苦,而行刑的地點都是在公眾地方。居里扭(Quintilian)(約公元35-95年)說過:「凡是要把罪犯釘上十字架,必定會選最繁忙的道路,好讓大部分人目睹而心生恐懼。刑罰的作用不僅是懲罰罪犯,更是為了殺一儆百。」5統治者藉這種刑法阻嚇民眾,受刑者在十字架上受苦的時間越長,阻嚇的效果越大,所以有時候十字架的主幹會裝一張小凳(senicle)。從解剖學的角度來說,腳跟骨是支撐整個身軀重量的地方,足部也是最寬最強壯的骨頭,以力學來說是上釘的最佳位置。此外,足的前部分和手掌心一樣,不能承擔受刑者的體重,所以不適宜用來把下肢固定在十字架上。
考古紀錄極度缺乏釘十字架的一些直接物證,最佳的解釋是:大部分被羅馬兵釘十字架的受刑者都不會得到妥善安葬,只有猶太人例外。受刑者屍首一般被隨意棄置在公眾垃圾堆,這是考古學家甚少會考慮的發掘場地。然而猶太教法規規定屍體必須在日落前埋葬,根據歷史學家約瑟夫的記載,這條猶太教法規沒有受羅馬帝國干預,於是猶太人獲得豁免6。在同時期被斬首7、釘十字架或受其他極端酷刑致死的猶太人因這條法規得以埋葬8,這也是證據得以留存的原因。
據歷史學家約瑟夫描述,耶路撒冷被圍攻期間(公元66-70年),每日有超過五百個受害者在城牆外被釘十字架,人數之多,致使沒有足夠空間放置十字架,也沒有足夠十字架供刑罰使用9。除了上述那個被一口釘刺穿右腳跟的骸骨外,現時缺乏大規模釘十字架的直接考古證據,原因有以下幾樣:首先,釘十字架用過的鐵釘,在古代被看為是最具有醫療效用的護符。因為鐵釘具有法力,所以猶太教法規提到這是猶太人在安息日可以隨身攜帶的物件之一,另外兩樣物件是豺狼牙和蝗蟲卵10;最後一個原因,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腳跟骨的構造:它不像腓骨、脛骨那樣具有高密度的骨皮質,跟骨是由海綿狀的骨構成,外面只有一層薄薄的皮質。所以,當跟骨受到巨大創傷時,就會啪啦啪啦碎裂成無數碎片,即使是現時的醫學也難以把它還原。所以,當受刑者的皮肉腐化後,跟骨的碎片零碎散亂,很難找到可見的驗屍證據。
為要了解跟骨的脆弱程度,我們嘗試用高速的鑽孔機在一塊去了皮肉的乾骨頭上鑽一個孔,把一口類似釘十字架用的長釘插進去。然而,因為跟骨的骨皮質太薄,骨皮質碎開,留下一個又深又闊的傷口。由此可見,當跟骨受到巨大的衝擊力例如墜落或被釘刺透時,即使沒有出現複雜性的骨折,它的結構也承受不了這類衝擊。上面提及的那位在耶路撒冷馬薩里角(Givat ha-Mivtar)的十字架受刑者,當他的跟骨被釘刺透時產生了剪切效應,使腳跟斷裂成前後兩部分;屍體的皮肉在十二個月內腐化,剩下的骸骨按照猶太習俗放入一個骨罈裏,然後再次安葬在家族的墳墓裏。按照猶太教法規,屍體首次入葬後一年,骸骨就會放入骨罈再次安葬,然而由於死者家屬拔不出死者右腳跟的彎釘,只好把腳跟前後兩部分連同鐵釘一同放入骨罈。二千年後當這具骸骨出土時,腳跟骨上彎曲的釘子已經跟後部分黏在一起,而前部分則隨著時間與後部分完全分離。在骨罈內也發現了左腳跟骨,也是嚴重碎裂,但是因為沒有鐵釘,所以無法從解剖學角度重組骸骨。
從公元前末到公元開始的頭幾個世紀,耶路撒冷城內衝突頻繁,原因包括羅馬的統治以及當地民眾持續不斷的紛爭;後來在耶路撒冷附近發現在這個紛亂時期有近千個猶太人的家族墳墓。雖然考古學家和人類學家努力不懈地希望找到更多釘十字架的證據,然而到目前為止,只有在馬薩里角發現的那具被釘十字架的男性骸骨,可以證實在古代世界及當時,這種國家恐怖主義確實存在11。十字架的受刑者多數是被綁在十字架上,致使人類法醫學家無從準確地斷定執行刑法的過程;即使受刑者是被釘在十字架上,釘子刺穿跟骨造成骨頭嚴重碎裂,也使這方面的人類學紀錄乏善可陳。事實上,在對成百上千具來自這個時期的骸骨做過法醫鑑定後,歸納出多種不同的病理學因素,也對死者生前腳跟骨可能在各種原因下斷裂而後來癒合的案例有所了解,才能推斷出死者的致死原因是不是跟骨斷裂;這也解釋了為甚麼人類法醫學家找不到在古代世界有釘十字架的直接證據;即使知道這種國家恐怖主義的刑法曾經被廣泛採用,在人類考古學紀錄上幾乎完全找不到釘穿雙腳的直接證據;這指出了為甚麼直接的實質證據從來找不到、也可能一直不會找到的原因。
喬‧齊亞斯。以色列耶路撒冷
Joe Zias, Jerusalem, Israel
參考資料:
Felicity Harley-Mcgowan (forthcoming), “The Constanza G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rucifixion iconography in late antiquity”, Recent Research on Engraved Gemstones in Late Antiquity AD 200-600, Proceedings from the Byzantine Conference at the British Museum, March 2009, eds Christopher Entwistle & Noel Adams, London, British Museum Press (forthcoming)。
Hengel, M. (1977) Crucifixion in the Ancient World and the Folly of the message of the Cross. Trans. J. Bowden. London: SCM Press。
Maslen M., Mitchell, P. (2006),“Medical theories on the cause of death in crucifixion”,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Medicine: 185-188。
Joe Zias, (1991) “Death and Disease in Ancient Israel”, Biblical Archaeology, September: 145-59。
- Flavius Josephus, Jewish Wars, 7,23。
- Koechly, H. Pseudo-Manetho, Apotelesmatica 4.198ff 69。
- Philo, Flaccus 72.84-85。
- Joe Zias and Sekeles, E., (1985) “The Crucified Man from Givat ha-Mivtar”, Israel Exploration Journal 35: 22-27。
- Decl 274。
- Flavius Josephus, Against Apion II .73。
- Joe Zias, (1983) “Anthropological Evidence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in Jerusalem During the First Century AD”,Current Anthropology, April: 233-34。
- Joe Zias, (1992) “The Human Skeletal Remains from the Late Second Century Tomb at Mt. Scopus”, Atiqot, vol. XXI: 97-103。
- Flavius Josephus, Jewish Wars, 5.11。
- Babylonian Talmud, Shabbath 6.10。
- Cook, J. G. (2011) “Crucifixion and Burial”, New Testament Studies 57, pp193-21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