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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別的傷害,就要以命抵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灼傷還灼傷,以損傷還損傷,以鞭打還鞭打。 出埃及記21:23-25 很多人在舊約聖經讀到這節有關「以眼還眼」和「以牙還牙」的經文時,會想到這是當時的律法野蠻的一面。